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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心得体会12篇

发布时间:2023-01-09 热度:12

【导语】工作制度心得体会怎么写好?本为精选了12篇优秀的制度工作心得体会范文,都是标准的书写参考模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工作制度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希望您能喜欢。

工作制度心得体会

【第1篇】政府工作报告心得体会--反腐败重在解决制度问题

“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域比较严重。”

“以规范制度和制约权力为核心,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坚决查处腐败案件,依法惩处腐败分子。”

温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讲这两句话讲得很沉重、很严肃。一句是向全国人民明明白白地传递出了一种警示:腐败,这个关乎党的执政基础的“肿瘤”危害极大;另一句是向全国人民清清楚楚地发布一个信息:反腐败,中央已“亮剑”!反腐败,现已成为“两会”代表、委员最为关注的热点、焦点,已成为全国百姓话题。这预示着一场猛烈反腐风暴即将来临。

在全球金融危机还在蔓延的今天,我国反腐倡廉更有着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了使这场反腐斗争进展有序,“规范制度和制约权力”这个“核心”不能丢。

制约权力靠规范制度。权力必须置于阳光下。病毒之所以滋生,是因为它有阴暗潮湿的环境,置于阳光下,它就没有生存的条件。权力不公开,就容易滥用,徇私枉法,滋生腐败。权力置于阳光下,依附在权力上的病毒存活几率甚微。温总理与网友在线交流坦诚地告诫我们:“群众有权利知道政府在做什么。”公开,是制约权力的最有效措施。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规划建设公开、财政收支公开、官员财产公开、干部离岗考察公开等,有一套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法律,真实而不走过场,腐败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同时,确保监管到位,启动由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组成的“立体”监督系统,滋生腐败的土壤也就不复存在了。

当今老百姓最痛恨的是,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域严重的腐败现象。如: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利用扩大公共投资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侵犯人民群众的直接利益,还有买官卖官“潜规则”等。因为这些还正在侵蚀党的执政基础,所以不能手软,要重拳出击。我还是建议,建立健全人民群众评判领导干部制度,完善举报体系,为网络言路开设“绿色通道”;对那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例不“画地为牢”,实施异地举报办案制度。这样,对那些惶恐中仍心存一丝侥幸的腐败分子不敢死赖硬撑,不给一点铤而走险的余地;对那些视人民群众利益而不顾,敷衍塞责,超权越规,不作为,乱作为,要给予严肃问责。

反腐败解决了制度问题,进展必定有序。一个“阳光型政府”带领并与广大人民群众一道知难而进,开拓进取,艰苦奋斗,共克时艰,我们一定能够在世界最早、最快、最先实现经济复苏的奋斗目标!

政府工作报告心得体会--反腐败重在解决制度问题

【第2篇】推进银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工作心得体会

近年来,县支行紧密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把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作为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项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来抓,按照总、分行“制度建设年”(中国)和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配套体系”的要求,不断加大制度建设力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为反腐倡廉工

作再上新水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初见成效

(一)认真贯彻落实反腐倡廉制度规定

一是认真执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基础性法规制度。按照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落实是目的的要求,通过组织开展“每日自学”、“每月一课”、“一岗一课”等学习实践活动,有效地推动了支行反腐败工作的开展。

二是创新落实“四级联动”的监督检查制度。较好地坚持和落实了岗位每日自查、部门每周督查、职能部门每月检查、行领导不定期巡查的监督检查机制,重点对部门和个人执行反腐倡廉规章制度、各级制定的方针政策、岗位风险防控和“三重一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监督,取得了较好效果,有力地促进了班子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的深入。

三是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量化管理办法》,每年对各岗位、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量化考核,促进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的增强,促进“一岗双责”责任意识的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得到进一步落实。

(二)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一是健全完善了反腐倡廉“大宣教”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纪检监察、宣传群工、组织人事、办公法制等部门在教育引导活动中的整体效能,适时对广大员工进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现实思想、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活动,增强宣传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反腐倡廉自律意识,夯实干部职工反腐倡廉思想基础。

二是健全完善了反腐倡廉“大监督”工作机制。协调纪检监察、工会、内审、人事等部门岗位,通过联席会议、行务公开、情况通报等形式,对要害部门、权力岗位和涉及基建维修、财务开支、人事任免等群众关心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全方位的有效监督,制定并实行了《集中采购监督办法》、《大额费用开支审批制度》。每季度由纪检监察审计室收集各职能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情况,形成监督活动规范、监督资源共享、监督效果明显的长效监督机制。

三是健全完善了反腐倡廉考核奖惩机制。按照上级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细则》要求,支行普遍建立了从分管领导到职能部门,从部室负责任人到业务岗位的反腐倡廉责任考评机制,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各级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及落实情况进行严格考评,及时兑现奖惩,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是健全完善了反腐倡廉网络教育机制。为增强反腐倡廉教育效果,支行先后创新了《吴桥县支行反腐倡廉活动内联网络》和《吴桥县支行纪检监察工作管理系统》,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2项创新工作被沧州中支以现场会形式在全区予以推广,并受到总、分行纪委领导的充分肯定。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落实情况监督。

一是创新了党内监督形式。通过内联网、地方政府网站等媒介对党组织活动进行了党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是加强了行务公开力度。充分运用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加大对领导干部、领导班子分配和使用权力的监督力度。通过组织开展行务公开、民主生活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干部收入报告制度、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活动,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丰富监督内容,创新监督形式,提高监督效果。

三是规范了决策监督内容。完善了《重大事项决策机制》、《行长办公会议事规则》。通过开展专项执法监察等手段对支行“三重一大”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监察,保证领导班子决策活动的正确实施和贯彻落实。

二、目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存在的缺陷

一是“制度反腐”的主体机构缺乏相对的独立性。由于制度反腐的主体机构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领导体制上缺乏相对的独立性,所以存在有制度难以落实的想象。

二是“权力监督”的制约机制缺乏统一的规范性。表现在制度落实难,缺少与之配套的落实制度的制度规范,如信息反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考核评估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惩戒制度等等。比如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由于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领导干部申报的个人和家庭收入是否属实无法考查,收入是否合法无法审定,因此制度本身对领导干部几乎没有约束力,也很难起到防范的作用。

三是重实体性制度建设而轻程序性制度建设。在已制定颁布的一些制度中,有的缺乏规范、健全的操作程序,使实体性制度难以落 实。由于保证实体性制度落实的程序性规定少,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的难度和随意性,导致有的制度流于形式,对违规违纪行为或风险隐患有的难以发现,有的难以及时、有效处理。

三、完善反腐腐倡廉制度建设的构想

实践证明,制度越完善、执行越有力,权力行使过程中出现问题或产生腐败的机率就越少。因此,加强制度建设一方面要着

眼全局,总体规划,精心设计,不断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形成与新形势、新要求、新业务相适应的人民银行制度规范;而更重要的另一方面是要加强制度的落实力度,只有制度落到实处,制度才能发挥作用,才有其存在的价值。

(一)树立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科学发展理念。

要坚持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金融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原则。建立健全惩防体系的各项制度,是为保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事业服务的。一方面惩防体系的制度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符合社会主义金融事业发展方向;另一方面在惩防体系的制度建设中,必须坚持用制度覆盖基层央行的各项管理业务和具体的操作程序,使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避免因制度不健全可能出现的管理漏洞,真正形成有效预防腐败和防范风险的机制、制度,为促进基行央行反腐倡廉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推进银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工作心得体会

【第3篇】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心得体会

今年4月份,国家中央办公厅颁布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监督制度。结合本人自身工作来看,我个人认为这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是对干部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性举措。目前,我市做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要在思想和行动上先行一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我认为深刻认识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重大意义。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为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四项监督制度共同构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完整干部监督体系,为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

全面准确把握四项监督制度提出的新要求。四项制度破解了许多制约干部选任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需要报告、评议、检查和责任追究的内容情形作了具体规定,指导性和操作性强。如责任追究办法将责任追究对象划分为5个大类,共规定了39种应当追究责任的主要情形。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12种应当事先报告的事项。对规定的类别和情形,要对号入座,违反了哪一条就追究相对应的责任,应报告哪一项就必须按规定报告。必须深刻理解四项监督制度的这些新要求,全面深入地查找干部选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和薄弱环节,符合要求的继续坚持执行好,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摒弃,把思想完全统一到新的要求上来。

结合试点工作抓好深入贯彻落实。当前要把学习宣传培训作为工作重点抓紧抓好。以此为契机,深入推进“科学规范有效监督市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完善干部选任过程中在初始提名、差额提名、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常委会和全委会无记名票决等方面的做法,进一步探索创新途径和方式,制定相关配套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工作制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组织工作群众满意度调查,把干部群众对干部选任工作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满意度,作为评价标准和改进工作的依据。坚决查处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切实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一、“一把手”要做学习和执行的模范

市委书记在选人用人中处于核心地位,在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中地位特殊,必须本着对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带头认真学习贯彻,认真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提高制度执行力和选人用人的社会公信度、群众满意度,为加快建设海洋特色新兴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带头加强学习、模范遵守。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干部政策法规,把握《责任追究办法》划分的干部选任工作的5类责任主体、39种责任追究情形,时刻自警、自律。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遵循选人用人的规定与程序,科学行使市委书记选人用人的权力,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坚持以最坚决的态度同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作斗争,维护选人用人制度的严肃性。

带头认真履责、严格把关。坚持全面识人、科学选人、正确用人,全面履行选人用人的指导、监督、把关责任,大力选用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防止简单以票取人、重过程不重结果和唯年龄、唯资历选用干部等倾向,形成正确的用人导向。巩固发展我市对干部进行“四德”考察教育的成果,加强干部“四德”建设。坚持以制度约束权力,不断健全选人用人机制,改进考核评价办法,提高干部选任工作的制度化、科学化水平。

带头严格自律、接受监督。带头严格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规定,做到思想上正确认识监督、感情上真诚欢迎监督、行动上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制,善于听取干部群众意见,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不搞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加大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从严查处违规违纪用人。带头落实好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评议等,加强干部选任工作党内民主监督,强化用人行为的自我约束,带动“一班人”确保将四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二、在学习贯彻中提高知晓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把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结合正在开展的试点工作,认真部署,狠抓落实,尤其是要在营造浓厚氛围、提高知晓率上下功夫,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在深入学习中提高知晓率。我们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的通知》,开展了“学法规、知法规、守法规”集中学习宣传活动,将四项监督制度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民主生活会的重要议题,列入各级党校主体班次参训学员的必修科目。将近年来干部选任和监督工作的法规文件编辑成册,印发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组织人事干部,要求大家系统学习、全面掌握。在党报党刊开辟专栏,利用媒体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迅速掀起一股学习热潮。

在工作实践中提高知晓率。近几年,德州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我们采用“两公开四差额”办法,选拔了6名市直部门正职、5名县市党政正职,各界给予了高度评价。四项监督制度的实行,进一步提高了干部工作的公开度、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下一步,将以学习贯彻为契机,围绕干部动议提名、推荐考察、酝酿讨论等环节,完善干部选任事前报告、民主评议、离任检查等制度,尽快形成科学规范、配套衔接、有效制衡、监督有力的制度体系,切实做到在干中学,在学中干。

在整治落实中提高知晓率。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能不能从根本上整治与防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等违规违纪行为,是四项监督制度能否得到群众认可的关键。目前,结合“高效服务、高效落实年”活动,从整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开始,狠抓党风、政风建设,对违反四项制度的典型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在监督中,让干部群众知晓制度的内容和落实情况。

三、认真组织学习确保贯彻落实

抓好制度学习宣传,让领导者熟悉、执行者精通、监督者了解,是我们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制度真正落实的前提和基础。

一、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一是市级领导先学一步。制度下发后,我们就召开常委扩大会议,组织领导干部逐条逐句地学习了文件。利用理论中心组学习,市委常委结合实际,开展深入讨论。近期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制度,查找不足。二是县级干部重点学习。专门下发通知,要求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学,并将其作为考核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年内组织专题检查。组织部门近期要与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委书记,开展一次专题谈心谈话。各级党校要把学习作为主体班次培训重要内容,对县处级和科级领导干部轮训。三是在试点中深入学习。深化“两公开四差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和试点工作,促进落实。

二、组工干部要深入学。市委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组工干部要先学一步、多学一些、深学一层,不仅要理解制度精神,还要熟记制度规定。在抓好面上学习的基础上,要对组工干部进行集中培训,并组织统一考试。同时,结合实际,通过座谈会、理论研讨会、专题辅导等形式,确保每名组工干部都能够深刻理解并掌握文件精神,熟练记忆并精通实践操作。目前,正在组织对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是检查干部基础资料管理、选拔干部程序、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等方面的情况,为制度落实打好基础。

三、党员群众要广泛学。通过新闻媒体,全文刊发了四项监督制度,确保党员群众在第一时间学习原文。下一步,还要充分利用报刊、广电等媒体,开辟专栏,深度宣传,辅导帮助广大党员群众了解内容,掌握精神,明确权利,积极参与到全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来,行使好民主监督权利,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突出制度创新提高监督实效

四项监督制度颁布后,市委进行了认真学习,认识到制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抓好贯彻落实,要结合试点工作,加大改革探索力度,创新监督制度体制,在试点中推动制度落实,靠制度深化试点工作。

一是健全科学规范的全程监督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初始提名、民主推荐、考察等各环节,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杜绝违规违纪行为。如市直部门正职干部初始提名由市委全委扩大会与会人员署名推荐;实行民主推荐否决制,对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均不过半数的人选,一律不列为考察对象;探索实行干部任用差额推荐、差额考察、差额票决,扩大群众公认在干部决定任用环节的作用。近期,将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动议暂行办法、初始提名暂行办法、酝酿暂行办法等系列制度,规范干部工作操作程序。

二是建立配套完善的干部监督运行机制。结合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在广度和深度上探索,配套一系列制度。如探索建立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制度,实行干部任用提名情况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如实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各环节运行情况;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将其推行到所有有用人权单位,充分利用评议结果,对满意度较低的单位重点督导;建立覆盖到区级的组织工作满意度民意调查指标体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干部群众意见建议。

三是完善广泛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广泛收集社会各层次的意见,了解和掌握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反映。继续坚持大范围公示干部,对新提拔县级干部全部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进行公示,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健全完善信访、电话、网络“三位一体”的干部监督举报平台,提高受理查处群众举报问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让群众看到成效。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学习心得体会

【第4篇】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

前不久,党中央颁布实施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上述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面的监督制度的出台

,充分体现了中央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决心,不仅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防火墙”。然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力,就不可能取得了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实际成效。

提高执行力,学习宣传是基础。四项制度的精神如果没有深入到党员、干部头脑中去,再多再好的制度也只是“耳边风”。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要将四项监督制度作为党员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学习培训,确保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熟知,组织人事和纪检干部精通,从而不断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性。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解读四项监督制度,让广大群众了解相关知识,提高群众参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提高执行力,制度配套是重点。中央及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四项制度,是针对全国而言的,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各地、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的实施措施,出台相关的配套制度,特别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事项报告、民主评议、离任检查的相关制度,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长效机制。

提高执行力,监督检查是关键。制度能否落实,监督检查系于一半。各级纪检、组织部门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督查和专项检查,把制度纳入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内容,随时掌握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突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关键环节的检查,如对初始提名环节、民主推荐环节和讨论决定环节等工作的检查。

提高执行力,加大惩处是手段。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要采取加大惩处这一规手段。要建立问题发现机制,疏通问题反映渠道,对违反四项监督制度的,做到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必查,实名举报必查,查实一起、处理一起、追究一起;特别是对典型案件,要处理到位、宣传到位、处理到位,发挥典型案件的教育引导作用,不断提高四项监督制度的威慑力。

学习贯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

【第5篇】学习廉政准则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

一、学习认识

1、《廉政准则》是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依据,是不可逾越的高压线,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自觉做到“八个禁止、52条不准”,在任何环境、任何情况、任何时候都要严于律己,洁身自好,廉洁奉公,勤政廉政。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上都要规规矩矩办事,老老实实做人。要注重操守,两袖清风,树立正确的名利观、荣辱观、道德观。

2、中央颁布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文件,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对于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自觉性,严格依规照章办事;对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习“四项监督制度”,是贯彻落实好“四项监督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二、学习提高

1、《廉政准则》是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遵循的基本原则,虽提纲挈领,然涵盖面广,具有时代特性,是当前党员领导干部必学的反腐“经文”。作为一名粮食干部,要认真学习、掌握《廉政准则》的内容,真正触动内心,对准则产生敬畏之心。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而对我来说,更需要持之以恒加强学习, “挤”出更多时间来自觉地投入到学习当中,通过学习去强化了自我教育,从而提高自律能力。决不能把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当作是一项活动、一阵风,风过则止,要把准则刻在心上。

2、“四项监督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作为一名纳入其中的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责任追究办法》,确保对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主体在干部的提名、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会议讨论、决定任免、公示、监督考核考评、回避等流程方面的规定,切实规范自身行为,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做到选拔任用公平公正。

二、查摆自身

1、对照《廉政准则》,我认真对自己进行了认真查摆。不存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个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从事营利性活动;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腥味;没有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存在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各种问题。

但存在放松自身廉政学习,没有严格做到“同城不吃饭”、在招待上级领导方面,有超标准现象、有接受烟酒和土特产礼品等现象。

2、“四项监督制度”方面。在选拔任用上,随未有徇私舞弊现象发生,但存在放松监督,简化流程等问题。

四、改正提高

1、要带头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坚守思想道德防线、廉洁从政底线、党纪国法红线。要从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中吸取教训,坚持慎微、慎初,从小处防起,从小节抓起,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要做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表率。同时,学习联系实践,理论联系实际,做到知行合一,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从政,真正做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员领导干部。

2、“为政之要,贵在落实;落实之要,贵在执行”,市委书记毛万春如是说。“四项监督制度”建设的效用,不仅在于制度的制定,更在于制度的执行,而制度的执行力则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所以,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在具体工作中,要配合局党委,严格遵照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回应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学习廉政准则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

【第6篇】优秀范文:政府工作报告心得体会--反腐败重在解决制度问题

“腐败现象在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域比较严重。”

“以规范制度和制约权力为核心,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坚决查处腐败案件,依法惩处腐败分子。”

温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讲这两句话讲得很沉重、很严肃。一句是向全国人民明明白白地传递出了一种警示:腐败,这个关乎党的执政基础的“肿瘤”危害极大;另一句是向全国人民清清楚楚地发布一个信息:反腐败,中央已“亮剑”!反腐败,现已成为“两会”代表、委员最为关注的热点、焦点,已成为全国百姓话题。这预示着一场猛烈反腐风暴即将来临。

在全球金融危机还在蔓延的今天,我国反腐倡廉更有着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了使这场反腐斗争进展有序,“规范制度和制约权力”这个“核心”不能丢。

制约权力靠规范制度。权力必须置于阳光下。病毒之所以滋生,是因为它有阴暗潮湿的环境,置于阳光下,它就没有生存的条件。权力不公开,就容易滥用,徇私枉法,滋生腐败。权力置于阳光下,依附在权力上的病毒存活几率甚微。温总理与网友在线交流坦诚地告诫我们:“群众有权利知道政府在做什么。”公开,是制约权力的最有效措施。包括政府信息公开、规划建设公开、财政收支公开、官员财产公开、干部离岗考察公开等,有一套健全的制度和完善的法律,真实而不走过场,腐败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同时,确保监管到位,启动由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组成的“立体”监督系统,滋生腐败的土壤也就不复存在了。

当今老百姓最痛恨的是,一些地方、部门和领域严重的腐败现象。如: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脱离实际的“政绩工程”,利用扩大公共投资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侵犯人民群众的直接利益,还有买官卖官“潜规则”等。因为这些还正在侵蚀党的执政基础,所以不能手软,要重拳出击。我还是建议,建立健全人民群众评判领导干部制度,完善举报体系,为网络言路开设“绿色通道”;对那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例不“画地为牢”,实施异地举报办案制度。这样,对那些惶恐中仍心存一丝侥幸的腐败分子不敢死赖硬撑,不给一点铤而走险的余地;对那些视人民群众利益而不顾,敷衍塞责,超权越规,不作为,乱作为,要给予严肃问责。

反腐败解决了制度问题,进展必定有序。一个“阳光型政府”带领并与广大人民群众一道知难而进,开拓进取,艰苦奋斗,共克时艰,我们一定能够在世界最早、最快、最先实现经济复苏的奋斗目标!

优秀范文:政府工作报告心得体会--反腐败重在解决制度问题

【第7篇】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

作为基层组织部门,要认清形势,充分认识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顽固性和危害性,增强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强烈责任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按照《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要求,着力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扎实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班子的整体素质,努力增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积极为三门峡湖滨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一、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原则不动摇

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纲要》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始终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不折不扣的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一是要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对政治思想坚定,个人品质高尚,工作能力强,有创新精神的干部高度关注,及时纳入组织部门的视野,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通过分配阶段性中心任务、派驻下乡等形式来锻炼干部、了解干部、考验干部,主动帮助他们出主意、想办法,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对于符合德才条件的提拔任用。对一味追求政绩,忽视个人综合素质提高的干部及时予以指导帮助,教育他们正确看待自己,客观看待职位升迁,真正扑下身子,干好工作。二是要坚持注重实绩原则。进一步建立准确的政绩评估体系,强化干部日常考察和定期考核,通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民主评议干部等形式,变模糊考察为量化考核,变定性考察为定性定量相结合考察,使干部政绩考察由虚变实,干部考核工作向数字化、形象化、具体化方向迈进,让广大干部评有标准、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超有方向,杜绝虚假政绩的影响,使真正干出成绩的干部得到组织的信任和重用。三是要坚持群众公认原则。凡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要包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乡、街道在推荐干部时,参加推荐会议的范围要扩大到农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街道居委会书记主任等,使推荐结果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在确定拟提拔人选时,要坚持做到“四个一致”:凡提交区委研究的干部,必须是群众意见,基层党组织意见,考察组意见和部长办公会讨论意见相一致,不符合“四个一致”的,不提交区委讨论。

二、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标准不走样

要始终按照《规划纲要》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规定,严格把好选拔条件和任职资格关。一是要对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进行严格审查。对在“文革”、“八九”政治风波期间和对“@轮功”问题上的政治立场进行详细审核。二是要对考察对象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学历水平不达标、不具备干部身份或参加工作时间不具备条件的不列为考察对象。三是要对考察对象的综合表现严格审查。每次考察干部都要由纪检、政法、计生、审计、信访等部门联合把关,对有违反计生政策或财经纪律等违纪违法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不列为考察对象。同时,全区要积极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对一些工作积极、成绩比较突出但暂时不符合提拔任职条件的干部,积极关注、重点培养,为他们的成长进步创造有利条件,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着力为干部队伍建设储备人才,增添后劲。

三、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不变通

为使《规划纲要》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更加直观、有操作性,要进一步丰富充实《中共湖滨区委关于实行干部推荐、考察、任免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意见》,在选拔任用干部中严格《规划纲要》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要求,做到“四个不研究”,即不经过民主推荐的干部不研究,虽经推荐,但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研究,不经过组织部门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的不研究,不经过部长办公会把关的不研究,有效避免和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在民主推荐环节,严格按照《规划纲要》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的规定划定参加推荐会议人员范围,真正体现广大干部职工的意愿。确定考察对象时,必须经过单位党组织的集体研究,防止少数人说了算。在组织考察环节,坚持按规定实行考察预告制,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考察期间,严格按规定的范围认真征求意见,客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在讨论决定环节,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集体研究讨论干部任免工作,以应到会人数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要对区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的干部任免事项及时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四、要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纪律不放松。

要严格遵守《规划纲要》和四项干部监督制度规定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用铁的纪律保证干部选拔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一是教育引导广大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抵制“官本位”思想的不良影响,勤政为民,扎实工作,杜绝跑官要官现象的发生。对于作风浮漂、不安心工作,一心想跑门路、走捷径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使他们把精力放到工作上,放到为基层、为群众服务上。二是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严肃组工干部和干部考察工作纪律。组工干部和考察组成员要在考察干部中增强责任感,严格组织纪律,严格保密纪律,对干部考察工作中因工作不细致或违犯纪律造成失误的严格追究责任。三是认真执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在推荐考察、研究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到考察组成员、部长办公会、常委会与会人员或其亲属的,当事人必须一律实行回避,积极提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学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心得体会

【第8篇】工作安全制度培训心得体会

幼儿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听了海南省机关幼儿园何医生的讲座,我深感幼儿园工作的细微性、重要性。通过这次讲座,帮助我再一次的巩固常见意外伤害处理方法:挤压伤、割伤、刺伤、抓伤、砸伤、骨折、窒息、气管异物堵塞、跌落摔伤、鼻出血等症状的紧急处理方法。使幼儿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及时正确处理,降低伤害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幼儿的安全。同时也给我敲警钟,提醒自己在工作中要时刻注意孩子的安全。

作为一个幼儿园教师,我再一次审视了自己的工作性质,从事幼教工作多年,幼儿的安全事故看到和听到的不少,幼儿园每次开会,不厌其烦的强调也是幼儿安全问题,而在幼儿

园发生最多的就是幼儿人身伤害事故诸如:走失、摔伤、烫伤、抓伤、打伤、咬伤等等。

如出现这些事故时,作为教师的我们首先必须要展现出一种专业的关爱,即能用有如父母一般的心思来爱孩子,因为爱而产生责任感,因为责任感而小心谨慎地注意和关心任何和孩子安全相关的事物,用心周到地处理孩子的问题。这样的幼儿教师,出于一种专业的关爱,对幼儿的操心和牵挂是主动的,由于发自内心的主动,所以处处能防范于未然,孩子的安全于是更有保障。

其次,作为幼儿教师要了解的是幼儿意外伤害发生的一些要素是哪些,才能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作为一名有责任心的幼儿教师,应该是充分地了解幼儿意外产生的一些相关知识,在保证幼儿安全的情况下,仍能提供给他们最大的游戏学习空间,而不是以安全为借口而限制孩子。我们应该给孩子最丰富的学习环境,努力提供各种玩具材料以满足幼儿的探索需求,但我们也应以一颗专业的关爱之心,不断观察孩子的能力和发展,以判断其是否能够进行安全的游戏。

最后,要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教师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不要忽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因为对幼儿再多的保护措施,如果幼儿不能自我警惕也难以避免发生意外。不要因为幼儿小而不进行安全教育,在幼儿园中进行安全教育是一种渗透式的教育,如在游戏中建立一些安全规则,在操作中学会正确使用各种工具的方法等,教师适时的指导能使幼儿慢慢地建立安全的行为方式。

工作安全制度培训心得体会

【第9篇】教师工作制度心得体会

岁月如梭,一年的见习期也即将画上句号。回想着不到一年的教师职业工作,真是五味杂全,颇多感触,有太多太多的感受无法用言语来形容。

还记得,大学时,和许多即将投身于教育事业在学子一样,怀着满腔热忱对未来的职业有过无数畅想,同时在对那些充满传奇色彩在教育家顶礼膜拜之时,也时常幻想自己将成为下一个陶行知。然而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对于刚从象牙塔走出来,融入社会,急速经历从一名学生向一名教师转变的自己,感受着曾今幻想过的教师生活,却与现实有着太多的出入。

面对教学,面对学生,我深刻地感受到当学生时所不能体会到的教师的不易与辛苦。一切对我来说都是陌生的,我必须从零开始,在大学里学习的东西,在现实中都只是纸上谈兵。我希望能和学生在课堂上愉悦地交流,让他们在快乐中学习,但是经常我在讲台上,讲得唾沫横飞而学生却在下面各自做自己的小事。

我依然清楚地记得刚踏上工作岗位的自己带着忐忑不安的心情走上人生中第一次正式的讲台,直面一群机灵好动的学生。在工作中,感受着不断解决层出不穷的问题,顶着上不好课、改不完作业,还要想方设法填满理想与现实的沟壑,也找不到摆脱琐碎的办法,更不知道怎样成为一名充满爱与智慧的好老师的压力。每当倍感压力、迷茫彷徨甚至崩溃时,我就拷问自己对于优秀、成熟的老师而言,教育就是带着镣铐的舞蹈;而对于刚入职的新老师来讲,教育的希望又从何而来?幸运的是,在身边有同事、有指导老师的帮助。短短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我不敢说自己成长了多少,但相对于刚接触教师这一行业时的自己,已经有了挺不错的成长与提升。正是有了学校创造的成长促进机会与自己不断的学习,让自己在上课效果不理想时,不但可以请教有经验的老师解决疑难杂症,还可以不断学习怎样研究学生的智力、情感和学习行为,以便改进教学方法和态度;在不满自己批改作业的机械重复性,不但可以细细观察其他老师是怎样做的,还可以学习怎样看待作业的设计,以帮助自己提高时批改的效率,同时保证质量;在遇到批评或打击时,当然可以找个方式发泄内心的郁闷,也可以静静地看看书,从书中寻觅到身为教师所需要的那份坚强与坚持,以平衡内心的失落和无助。

细细回忆自己在这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所上的课与其他有经验的老师相比有着太多的差距与不足。不管是对教材的解读,对教学体系的理解,对课堂的调控掌控,还是教学语言的组织,板书的设计,教师的威信等等方面,都有着这样那样的缺陷不足,但是我相信我的梦想希望就在前方,我将继续用自己的双手攀爬我心中的高峰,实现自己的教学理念,让学生在快乐中成长、在快乐中学习。我依然坚信自己这只菜鸟,在不远的将来能够依靠自己的努力,飞出一片自己的天空。

教师工作制度心得体会

【第10篇】教师工作制度培养心得体会

一是认真备课对教学十分重要。教学中,备课是一个必不可少,十分重要的环节。备课充分,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上课效果就好。一开始每备一篇新课时,我最苦恼的就是如何寻找备课的思路。因为第一年教学,没有任何经验,那这一学期该怎么安排授课内容?成了我思考的问题。于是,每天我都花费大量的时间在备课上,认真钻研教材和教法,对照自己定的单元进行学习要求,找出重点、难点,进而组织安排上课的思路。此外,在备课的过程中,除了准备课本上要求的内容外,还尽量多收集一些有趣的游戏作为补充,提高学生的上课的兴趣。

二是重视课堂40分钟的教学实践。辛苦的备课归根到底还是为上课作准备的。我非常重视课堂的40分钟,在教学的过程中尽量做到内容丰富充实,教态自然大方,语言生动活泼,并且每天都以愉悦、饱满的精神面貌面对学生,让学生感受到一种亲切舒适的氛围。在上课过程中,应留心注意学生的反应,及时变更教学的方法,注意加强和学生的交流,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三是多听不同老师的课,多向有经验的教师请教。身教胜于言教,教师们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教学方法和技巧,值得我认真用心学习和领会。听有经验的教师的课,我次次都有不同的领悟,都能收获到很多东西,经常有“听君一节课,胜思一整天”之感。

其次,学习上——活到老,学到老。

我认为,学习可以提高一个人的自身修养和业务水平,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不断的提高。要学习新的教育理念来武装自己的头脑,学习教育方法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掌握本学科最前沿的研究成果,增强科研意识和改革意识,积极参与教育实践,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现代社会是知识爆炸的年代,我们不能满足现状,而要勇于探索勇于创新勇于在教学过程中实践。还有就是我们每周都要写读书笔记,这对我们提高自身的学习有很大的帮助。对于一个新教师,一定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目标,只有不断的学习,才能快速的成长。在09年的11月份和寒假,教育局组织我们新教师进行集中培训,我十分感谢教育局和学校给我提供了这次的学习机会,通过这次教师理论培训,我对教师这个职业的有了更深一层的了解,使我受益匪浅。

最后,思想方面——积极进步,有责任心。

作为教师,责任心是工作成败的关键,也是良好师德的具体体现。没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是干不好工作的,所以时刻要用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来约束、鞭策自己,紧记自己是教师的身份,做到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热爱和关心学生。做到既教书又育人。

在工作的这一年中我在学校担任音乐教师,通过自己的亲身实践使我对怎样上好音乐课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下面我根据自己在音乐教学上的实践说说我的心得体会。

一、在音乐实践活动中培养学生学习技能

著名音乐家卡巴列夫斯基曾经强调:“在中小学音乐教育教学中,无论是直接的音乐表现、歌唱、演奏及游戏,还是间接的音乐表现、音乐欣赏及音乐基础知识的讲授和基本技能的训练,都有很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所有的教学内容无一不是通过实践活动来体现的。”在音乐教学中有大量的操作实践活动尤其是技巧技能的训练,教师要尽量为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让学生自己去感受、体验、领悟。音乐教师要设计出由易到难的教学方法,巧妙设问,调动学生学习音乐的兴趣,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使其积极地投入到音乐游戏活动中。学生对音乐的感受、理解、鉴赏、创作、评价只是从兴趣、情感入手,没有感性的实践,音乐教学活动就不存在,乐谱、音乐知识将是一堆无意义的符号与抽象的概念。学生在歌唱、演奏、欣赏一首音乐作品的同时,感受到了音乐带来的愉悦,但这仅仅是一种表象。只有通过对音乐作品的分析、指导,学生才能知道正是这些密集的节奏、变幻的速度和力度及多种音乐手段的运用,才使人获得了愉悦的感受。

二、以情感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

情感是促进学生乐学的动力。教材中的情感因素是通过教学过程中教师的分析、表现和与学生的情感交流来完成的。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情感交流程度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兴趣与参与程度,因此,教师应注意倾注丰富的情感,以此引起学生的情绪波澜,唤起学生的情感和美的体验,激起学生强烈的求知兴趣和欲望,从而顺利地完成教学任务。首先,教师应注意建立平等、民主、合作的师生关系,要重视师生之间那种积极的、融洽的情感交流,对学生倾注全身心的爱。久而久之,学生便会对教师产生亲切感、信赖感。正所谓“亲其师,信其道”,学生就会把对教师的爱迁移到学习音乐上,逐渐地对学习音乐产生良好的情绪和强烈的愿望。其次,教师要以自己的情感牵动学生的情感。教师的语言、动作、范唱、指挥和神态等,无不传递出情感的信息。当教师与学生情感的信息重叠在一起时,大家的喜怒哀乐之情便自然、和谐地融汇成一体了。

三、让学生在愉悦的情景中参与学习

人的情感的诱发总是在一定的情境中进行的,鲜明、生动、形象的情境能唤起人们相应的情感。在教学中,教师应注意挖掘教材中的情感因素,充分利用录像、幻灯、录音、画面等形象、直观的手段创设诱人的情景,渲染气氛,让学生主动参与学习,从而引导他们在理解的基础上进入作品的艺术和意境之中,去获得情感的共鸣。

(一)利用画面的创设情境。在教一年级歌曲《柳树姑娘》时,上课前,我先画了一张画,贴在教室的黑板上。画上有绿柳、青草、桃花,柳树的枝头上有两只小黄鹂鸟在唱歌。学生一进教室,就感到了春天的气息,被画面上浓浓的春意所吸引,情感得到激发。在上课时启发学生谈谈对春天的认识和感受,这样便充分发挥了学生的想象力,学生的情感得到了激发,加深了他们对歌曲的理解,很快就记住了歌词。

(二)利用多媒体,创设情境。我觉得在音乐教学中如果运用多媒体教学,那么学生很快就能融入到教学情境中。在愉快的气氛中很快的学会歌曲。但现在很多学校里没有多媒体设备,我所在的学校也没有,我相信在以后的学校建设中都会配备,那么我们的课堂效率也会有所提高。

四、唱歌教学的多样性

在小学唱歌教学中,最常使用的传统教学方法是由老师进行范唱,学生进行模唱的学习歌曲的方法,即“听唱法”。它的优点是:学生可以直接地、简便地学习歌曲,同时可以把主要注意力放在歌曲的情感和韵味的体验及表达上面,比较有利于学生在有限的课时内能较多地练唱歌曲。但是,让学生长时间地进行模唱,学生会感到很被动,觉得很枯燥,造成“鹦鹉学舌”,虽然歌曲很快会唱了,但学生根本没有参与音乐思考,阻滞了他们对唱歌的兴趣,而且这种方法过于单一,不利于采用多种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来发展学生多方面的音乐才能,并且难以适应比较长、比较复杂的歌曲学习,尤其是合唱歌曲。

在一次听县级音乐优质课评选时,有一位教师在教唱六年级歌曲《阳关三叠》时,采用了画旋律线、用图示比较、难点突破、综合能力训练相结合的方法。让学生先模唱歌曲的旋律,进而要求学生自己把旋律换成歌词。这就在“听唱法”的基础上减少了老师逐句歌唱的过程,增加了学生动脑思考的活动及学生与旋律的接触,对培养学生识谱及乐曲感受能力都有帮助。然后采用“图示比较”法,将曲谱中旋律的高低变化用线条表示出来,使视觉形象与听觉形象结合起来练唱,对歌曲中各乐句间出现的重复、模进和内在联系进行辩唱,以加深记忆。这对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乐感、创造思维都有很大的帮助。再用“难点突破法”,将歌曲中难以掌握的部分,先重点练会,再练唱全曲。最后通过“综合能力训练法”,将歌曲的主题、节奏型难点及歌唱声音的要求编成短小的辅助练习,分别通过唱、听、记、看等练习方式,进行基本能力的训练,让学生有充足的空间来领悟歌曲旋律,歌词的,这对于歌曲整体的把握及情感体验有很大帮助,既完成了会唱歌曲又提高音乐知识技能的教学任务。这位老教师的教学方法打破了传统的教学方法,值得我们新老师学习和借鉴。

五、通过表演和自编舞蹈体会音乐作品

音乐艺术的一个突发特征就是具有音乐形象的不确定性,它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要让孩子去实实在在地感受音乐,应该有一种良好的载体。于是,我让学生将学过的歌曲通过小组的合作自编成舞蹈。这样既激发了他们自我表现的欲望,又使他们进一步感受到了音乐深刻的魅力。我根据低年级学生活泼好动的特点,以及具有强烈表现自我的心理,按照音乐审美教育的目标和音乐教学的规律,将学生分成小组,指导学生边唱歌边表演,或将歌曲集体创编为舞蹈。

这一年来,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使我在各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距离一名合格教师的标准和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和很多不足的地方,为逐步的向一名合格教师靠拢,我要力争做到:热爱学生,给我们的学生多一些爱心,关心,责任心,宽容心,细心,献身教育事业。教师被誉为“蜡烛”,点燃了自己,照亮了别人,这是教师献身精神的真实写照。我,一位平凡的教师,要为教育事业添砖加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努力成为一位优秀教师,学生喜欢的教师,社会满意的教师。争取在最短的工作学习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丰富自己的教学经验。

以上是我一个音乐教师通过这次新教师培训的一些心得体会。作为一名新教师,我时刻准备着,勤于学习,乐于教学,用愉快的心情应对每一天的工作。

教师工作制度培养心得体会

【第11篇】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工作心得

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工作心得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与刑事和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主要差别集中表现在举证责任制度上。如何设定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使之成为确定行政诉讼的胜诉和败诉的规则,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价值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颇多争议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说,但规定得过于原则,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掌握。 1999年 11月 2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对举证责任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采用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说,兼采合理分担说,即在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特定的情况下由原告承担部分举证责任。《解释》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比较1991年 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以下简称《意见》 )大大地进了一步,但仍然有不周全的方面,主要是对举证责任的价值未作明确的设定。

举证责任的价值,主要是指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对胜诉和败诉所产生的决定性作用。笔者认为,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应作出明确的回答。譬如,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作为当然的被告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那么,行政机关拒绝承担举证责任,或者所举证据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后收集的证据、依据,对此法院如何作出裁决,仅作出“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这样的司法解释是不够的。因为我国是实行的是成文法而不是实行判例法,在行政权强大且不甘愿法律束缚其手脚,司法权相对弱小的环境下,如果法律不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弱者——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不可能的。因此,对于上述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明确设定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同样,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对于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提起行政赔偿中被侵害造成损失的事实以及其他应由原告举证的,如果原告不举证或举证不能的,也要明确应由原告承担败诉的后果。

二、证据的采信规则

我国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追求客观真实奉为圭臬。但是,时过境迁的客观真实不可能毫无差错地重合再现,在法律意义上,只能是依靠证据和推理去认定事实,这就法律上的事实。法律上的事实是依靠证据支撑的。如果没有强有力的制度对证据的采信作出规定,行政诉讼活动则难以为继。

“先取证,后裁决”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那么,如果行政机关所取证据违法,则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就会坍塌,行政相对人倘若提起行政诉讼,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败诉是不可避免的。

在行政诉讼中,设定证据采信规则,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避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具有其特殊的意义。对于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取证据因违法不予采信的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行政主体认定事实的证据违法

行政活动绝大多数都是依职权行使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的主动行为,即使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也处于主导的地位。行政主体在个案出现后,也要主动收集、审定并采纳证据,以便作出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证据从原始状态开始收集、审定和采纳的活动是一个权力运行的过程,其中证据运行活动的不正常,即可能导致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违法,其证据则不能采信。

1、证据的外在形式违法。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的形式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种。对于以上证据的形式经过法庭质证属实则可以采信。如果外在形式不合法,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未加以补救使其合法化,则不能予以采信。

2、非法定主体收集的证据。行政主体对于非法定主体收集的证据,虽然其证据具有客观性和相关性,但未经过行政主体的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重新收集并查证属实取得合法性,这样的证据不能采信。

3、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行政主体不遵守法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对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和采纳,即作为事实认定的证据,如果发现后,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又未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或重新通过合法程序取得,对认定事实产生严重影响的证据,亦不能采信。

4、采取非法职权取得的证据。行政主体违反法律规定采取的手段、方法和措施所取得的证据,比如对行政相对人采取逼供诱供、违法羁押或胁迫手段获得的证人证言,即使其证据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但由于是利用职权非法获取的证据,也不能采信。

(二)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举证责任违法分配

首先举证责任应依据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既包括狭义的法律,也包括广义的法律即法律精神和原则。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分析,立法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常由实体法根据事实要件予以明确,通常表现为除非有例外规定,程序的发动人员负有举证责任。

其次由行政主体依合理原则分配。行政程序举证责任的分配可参照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两大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及其精神,在不违背公平、显失情理的条件下,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最后应该有利于相对人。行政程序确定的职权调查主义原则使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一方拥有特别地位,对此,行政相对人完成法定举证之外的'举证责任在无法律明确规定,依照经验又无法合理分配时,宜采取有利于相对人,即由行政主体一方负担举证责任为解决办法。

行政诉讼中,对于举证责任违法分配的、显失公平、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举证责任分配,经法院查证后应不予采信。

(三)行政主体认定事实时推定或认知违法

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除运用证据外,也运用推定获得事实结论。行政推定是在行政领域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作出另一与之相关事实存在与否的假定。正确运用推定,既可提高行政效率,也可公正分担举证责任,缓解某些事实证明上的困难。行政推定可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两大类。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法律规定的从已知的事实推论出未知事实或不依赖某种基础性事实即推理出另一事实存在的过程。事实上推定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已确认的事实,依照经验和科学知识的推断。其既要合法也要合理,如果据以作为事实认定的行政推定违背了法律的直接规定、法律精神、科学原理或社会公认的经验规则,其行政推定为违法推定。

2、行政认知是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以一定形式直接认定某种事实的真实性,并据此作为事实认定基础的过程。但这种认知过程不能以强调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而影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行政主体在行政认知上,如果对非属无合理争议的事实或让相对人对应该行政认知的事实进行举证即属违法认知。

三、行政诉讼取证和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中的取证和举证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联系是,取证是前提,举证则是取证的目的所在。其区别是,取证是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而言的,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行政机关在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作为;而举证则是被告行政机关对法院而言的,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特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作为。行政诉讼中的取证和举证对审理结果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而对取证和举证的期限作出规定是关键。在行政诉讼中规定取证和举证的期限,其意义还在于防止诉讼活动的拖延,又可及早确定案件的事实和性质,实现行政效率和司法效益的统一。

(一)行政诉讼取证期限

1、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一规定,仅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而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又得知原告将要提起诉讼之前,是否可以收集证据,法律出现了疏漏。

1991年的《意见》未作解释。 1999年的《解释》已经明确,其第 26条第二款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 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这一规定明确地阻断了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在提起诉讼以前的取证行为,也就是取证的期限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

2、行政复议机关取证的期限。有观点认为,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的插入导致了情况的复杂化。其实不然。行政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全面审查,可以变更,甚至撤销。那么,行政复议机关如果不行使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就谈不上全面审查。笔者认为,复议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应局限在全面审查原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如果经复议维持的,提起诉讼因为原行政机关是被告,其取证期限仍然限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解释》明确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所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如果复议机关作出变更或撤销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由于复议机关成为被告,形成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取证期限亦可延续到复诉机关作出新的具体行为之前,其取证期限与《解释》“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并不矛盾。

3、取证期限的例外情况。根据《解释》只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二是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上述两种例外情况,表面看来,取证期限放到了作出行政行为之后。但笔者认为其取证的期限实质没有变,其取得的证据仍然要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存在的证据,而决不能是作出行政行为之后出现的证据。

(二)行政诉讼举证期限

1、行政主体的举证期限。根据《解释》,笔者理解为其举证期限应当在收到起诉状 10日内,而不是在整个一审作出裁判之前。在上述期限内不提供即可认定为举证不能,被告承担败诉的后果。如果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即出现上述例外取证理由的 (仅局限于这两种正当的理由 ),可将举证期限延长到整个一审作出裁判之前。《解释》第 31条第三款规定:“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这说明,被告的举证期限局限在一审作出裁判之前,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则失去价值。

2、原告或第三人的举证期限。《解释》对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作了规定,但对举证期限,法律和《解释》未作规定。笔者认为,既然对被告的举证期限作了限制,为了保证诉讼的效率,对原告或者第三人的举证期限也应作出规定,可以放宽到整个一审作出裁判之前。这与立法本意,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不矛盾。

四、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标准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作为确定行政诉讼胜诉和败诉的制度,设定被告履行举证责任的标准是十分必要的。在什么条件下说明被诉行政机关完全履行了举证责任,法律或司法解释应该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应具备以下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特定法律规范所要求具备的事实。所谓“依法行政”,具体的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所预先设定的事实要件必须得到满足后方能实施。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是特定法律规范所要求具备的事实。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不是特定法律规范所要求的事实而适用特定的法律规范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无法可依。二是特定法律规范规定的几个事实要件,必须满足几个事实要件,缺一不可。例如,工商部门对某商场销售超期食品进行处罚,必须存在两个事实要件,其一,商场有销售超期食品的行为;其二,查出的食品确是超过保质期的。两者缺一不可,否则,据此作出的处罚的证据便得不到满足。

2、任何事实要件都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持。行政机关不得以强大的行政职权采取武断专横的态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它所认定的每一个事实都应当有根据。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如果坚持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它所认定的事实确实存在。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即为子虚乌有。

3、每一证据必须是可定案的依据。可定案的证据,同三大诉讼的证据规则一样,其标准是必须具备法律上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其真实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能带有任何主观的成份。证据本身不能存在假定、推测、想象的成分。作为定案的证据,一定要在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过程中和案件发生时形成的客观事实。其关联性,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着直接的或间接的联系和因果关系。其合法性,一是证据的收集、调查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是非法的证据;二是事实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不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的证据也是非法证据。笔者认为,非法证据决不能提倡采纳说,如果那样,“无法无天”的悲剧将会重演。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制度处于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核心地位。这一制度对于行政诉讼的后果产生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法律或司法解释应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不断地加以充实和完善。

试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工作心得

【第12篇】工作安全制度培训心得体会范文三

幼儿的生命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听了海南省机关幼儿园何医生的讲座,我深感幼儿园工作的细微性、重要性。通过这次讲座,帮助我再一次的巩固常见意外伤害处理方法:挤压伤、割伤、刺伤、抓伤、砸伤、骨折、窒息、气管异物堵塞、跌落摔伤、鼻出血等症状的紧急处理方法。使幼儿在发生意外伤害时,及时正确处理,降低伤害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幼儿的安全。同时也给我敲警钟,提醒自己在工作中要时刻注意孩子的安全。

作为一个幼儿园教师,我再一次审视了自己的工作性质,从事幼教工作多年,幼儿的安全事故看到和听到的不少,幼儿园每次开会,不厌其烦的强调也是幼儿安全问题,而在幼儿

园发生最多的就是幼儿人身伤害事故诸如:走失、摔伤、烫伤、抓伤、打伤、咬伤等等。

如出现这些事故时,作为教师的我们首先必须要展现出一种专业的关爱,即能用有如父母一般的心思来爱孩子,因为爱而产生责任感,因为责任感而小心谨慎地注意和关心任何和孩子安全相关的事物,用心周到地处理孩子的问题。这样的幼儿教师,出于一种专业的关爱,对幼儿的操心和牵挂是主动的,由于发自内心的主动,所以处处能防范于未然,孩子的安全于是更有保障。

其次,作为幼儿教师要了解的是幼儿意外伤害发生的一些要素是哪些,才能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作为一名有责任心的幼儿教师,应该是充分地了解幼儿意外产生的一些相关知识,在保证幼儿安全的情况下,仍能提供给他们最大的游戏学习空间,而不是以安全为借口而限制孩子。我们应该给孩子最丰富的学习环境,努力提供各种玩具材料以满足幼儿的探索需求,但我们也应以一颗专业的关爱之心,不断观察孩子的能力和发展,以判断其是否能够进行安全的游戏。

最后,要加强幼儿的安全教育。教师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不要忽视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因为对幼儿再多的保护措施,如果幼儿不能自我警惕也难以避免发生意外。不要因为幼儿小而不进行安全教育,在幼儿园中进行安全教育是一种渗透式的教育,如在游戏中建立一些安全规则,在操作中学会正确使用各种工具的方法等,教师适时的指导能使幼儿慢慢地建立安全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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