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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市依法治市办公室认真组织学习科学发展观,并于近日召开了学习心得交流会,办公室成员结合依法治市工作和本职岗位工作,就如何贯彻落实好科学发展观一一作了发言,现将发言摘要刊载。
(市依法治市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依法治市工作的重要理论,我们一定要深入学习和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用科学发展观统揽依法治市工作,推动依法治市工作新发展。结合我市依法治市工作情况,如何贯彻好科学发展观,谈两点体会。
一、总结经验,找准问题,增强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的信心。十多年来,我市依法治市工作在市委、市人大的正确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不断探索中前进,在不断创新中发展,一步一个脚印逐步向前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主要体现在:一是依法治市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各级党组织的执政能力不断提高;二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加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维护;三是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工作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四是广大公民尤其是公务人员的法治观念、法律素质普遍增强和提升,依法办事、崇尚法治的氛围不断形成。
总结经验,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依法治市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还有一些薄弱环节需要加强。一是对依法治市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依法治市工作任务有待强化,各级依法治理机构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二是实施依法治市战略的措施有待完善;三是依法治市工作发展不平衡问题有待解决;四是对依法治市工作的督促检查有待加强。
二、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动依法治市工作新发展。一是要加强依法治市工作宣传,争取各级领导重视支持,保障依法治市工作深入开展。二是不断探索完善依法治市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好“党委领导,人大主导”作用和依法治市办的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三是要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创新依法治市工作,注重务实,突出重点,解决难点,树立典型,创出更多惠州经验和惠州亮点。四是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依法治理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加关注民生,加大对涉及民生问题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五是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和人大监督,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作用,加强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推动依法治市工作新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环境。
(市依法治市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我们又好又快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是开展依法治市工作的指导原则,必须在实践中紧紧把握,加强贯彻落实。
学习和贯彻科学发展观,首先要求我们加强学习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意义,增强运用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治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其次是要认真思考如何将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指导依法治市的实践,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做好文章,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第三是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检讨自己,看看自己有哪些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看看自己是否将有关科学发展的理念融入依法治市工作之中,特别是否融入草拟的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之中;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检视全市,看看依法治理工作中存在哪些不符合科学发展的困难和问题。第四是要求我们以更加宽广的眼光观察外面世界并向先进兄弟城市学习依法治理经验,正确把握时代发展要求,结合我市依法治市实际,坚持按照客观规律和科学规律办事,创造性地开展依法治市工作。
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处理好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求真务实,扎实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反对在学习贯彻中做表面文章、形式主义、急功近利和因循守旧。
通过学习理解、提高认识、查找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对症下药”,要实现六个目标:第一是在科学发展观理论与依法治市实践的结合上有新的认知;第二是在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上有新的思路;第三是在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上有新成效;第四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上有新的进展;第五是在服务民生和依法解决民生问题上有新的作为;第六是在工作作风建设上有新的气象。
(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秘书科科长):
我认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依法治市工作,必须不断开拓创新,拓展途径。当前,针对依法治市工作的薄弱环节,就要加强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注重扩大基层民主与加强权力监督相结合;二是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观念与健全干部队伍管理机制
相结合;三是加强法治软环境建设与建立信用城市相结合;四是规范社会管理行为与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
只有围绕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加大领导、指导、督查力度,才能把全方位依法治市逐步引向深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进程,应当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行之有效的法治运行机制。一是建立领导有力,有序推进的领导机制。坚持并不断完善“党委统揽全局、各方积极推进、狠抓贯彻落实”的领导体制,切实加强对依法治市工作的科学决策与宏观指导,确保依法治市战略顺利实施;二是建立规范统一,指导全面的工作机制。各级要依据依法治市工作五年规划和依法治市工作测评标准的各项要求,认真抓好组织、检查和指导,全面提高依法治市工作的整体水平;三是建立责权明晰,惩戒严明的监督机制。强化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整合并充分发挥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监督资源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督工作实效。
依法治市是一项浩大的系统的战略工程。我们如何开展、推进,取得实效,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来统领、武装自己的思想,用科学发展的工作方法来指导我们的各项工作。既要在宏观上做好的宣传工作,使之深入各个领域,人人皆知,形成各级、各行业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还要坚持以人为本,结合各级、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建立具体依法治市的规章制度和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措施,真正使之落实具体工作岗位,落实到人。
(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综合科科员):
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突出抓好三个重点:一是突出抓好科学发展观在领导干部层面的学习贯彻落实;二是突出抓好科学发展观在各个工作岗位的贯彻落实;三是突出抓好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运作、考评和监督体系建设,确保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行为担负起责任。
政府法治的话题中心,应转移到节能减排、农村发展、科技创新、教育服务、卫生服务和对困难群体的保护。
应更注重实质意义的社会公平。其中心环节,应是政府的决策机制和社会公共利益形成机制之间的关系。
每一种经济社会发展观,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政府法治。我国的政府法治应当将科学发展观作为基本宗旨,在制定和实施法律的过程中,用权利义务的形式充分体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我国法律规定了公民的财产权、缔结契约的自由权和其他自主权、自由权。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取代国家计划成为财产流转的主要法律形式,使市场在配制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政府法治在这一发展进程中的主要任务,就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主权和自由权。在上世纪80年代后期至2003年期间制定的有关政府法治活动的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等代表性立法,基本宗旨就是减少政府干预、反行政侵权和救济个体权益。这一时期的行政立法反映了当时的需要,但是现在不能完全适应科学发展观对政府作用的要求,有关国家机构正通过清理和修订对它们补充和完善。
科学发展观下的政府法治,应当确认政府在科学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市场失灵的现象,非常明显地表现在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上。我们须以法律形式确认政府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中的行政职能,规定政府进行统筹协调的方法、手段和责任形式。政府法治的话题中心,不再限于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出发等传统问题的关注,应当转移到节能减排、农村发展、科技创新、教育服务、卫生服务和对困难群体的保护。
科学发展观下的政府法治,应更注重实质意义的社会公平。在直接反映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中,人和组织都被抽象成“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他们的法律权利是完全相同的,国家按照他们的法律地位提供相同的保护。这种形式上的法律平等,掩盖了人们生活境遇和财富占有上的事实差别。根据科学发展观,应当将困难群体与强势群体、发达与欠发达地区、城镇与农村的差别,作为确定政府职能和发展政府法治的基本前提。
科学发展观下的政府法治,应更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和保护,不但能把环境、生态、资源、和安全等看作是社会巩固利益,而且把贫困、卫生、教育、年老、劳动保护和及时进步纳入社会巩固利益的范畴和政府职责的范围。政府法治的中心环节,应是政府的决策机制和社会巩固利益形成机制之间的关系。要更大范围地实行听证等民主决策程序,还要积极引进政策分析等现代管理技术,不断提高行政决策的民主和科学程度。
曾经有人讲过,大学生要培养一种境界,所谓“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这也正体现了社会和谐的真正含义,因为不只一次看到这样的解说:“和谐可将二字拆分,即为禾口言皆,意思是人人有饭吃,人人能说话”,而后者就是强调民主建设必须加强,思维独立必须得以伸张,正如中国刑法理论确立没有思想犯(当然,思想起教唆禾煽动作用的除外),法治建设提倡依法治国,法治要科学发展,最首要的问题是要实现司法的独立,司法必须从行政中脱离开来,可法必须有自己的一套模式禾程序,不受其他任何组织禾个人的干扰。
有人怀疑,在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多党合作的国家里,司法的完全独立是不可能实现的,然而又有人怀疑,共产主义社会的到来,我们的国家还需不需要法律?按照某些人理论上的观点,我们消灭剥削,消除阶级压迫,最终达到一个人们智力极大提高、社会物质资源极大丰富的和谐稳定社会,一切矛盾会被共产主义道德所淡化,因此,共产主义国家是不需要法律来约束的。说到此,我们把眼光追溯到共产主义创始者年代,马克思是共产主义理论的主要创始人,然而尽管人们普遍认同马克思是博学多才的思想家,但却很少有人知道马克思乃是法律专业出身,那么其所创造的共产主义理论是不是与法治社会相排斥呢?这是我一直在思考的问题。
如何实现走向共产主义的法治理念?我认为在共产主义国家其实也是需要法律的,毕竟在实现社会主义的道路,许多矛盾并不是都可以凭道德去解决的,例如选举制度,社会管理秩序,民事仲裁案件、商业买卖合作等,这一切都离不开法律,为什么?因为法律具有稳定性,符合广大人们的意思表示,因为其稳定行必然也保证了社会事物发展的有序性禾持久稳定性,马克思曾经批判许多国家的不正当法律适用现象,他也曾提出过:“法官的上司只有法律”这样有关司法独立的观点,这对当今司法前沿理论有相当大的指导作用,因此法律的治理必须伴随社会事物的正常运转,是国家运转的重要核心保障,换句话说,有国家则必有法律,国家和法律是同时存在的。
社会主义国家有法律,共产主义国家也需要有法律的存在,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同时法律也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我们可以消除剥削,但我们却不能消灭矛盾,正如现代犯罪学通论:“犯罪是不能被彻底消灭的,然而犯罪是可以被缓解和避免的。”因此我们必须首先坚持一种矛盾无休止论,才能承认法律是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论。
然而如何实现共产主义领导下的司法独立呢?必须从司法的改革开始,将法律的建立、实施、执行到监督独立于社会其他方面的管理,其一是立法的慎重与准确,其二是司法的公平正义,其三是监督的公开透明,可能还有其他的改革方向。2022年11月18日,中央政法委就目前司法改革动向拟定了一些方案,涉及公、检、法三家职能的变化,在今后的学习体会中,我将进一步谈谈我个人对其中改革方案的看法,总之,法治建设的科学发展是势在必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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