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劳动合同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好?本为精选了4篇优秀的劳动合同学习心得体会范文,都是标准的书写参考模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劳动合同学习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希望您能喜欢。
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新变化
(一)解除过错员工
1、《劳动合同法》新增加解除过错员工的条件
①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③欺诈、胁迫情形下签订的;
2、以兼职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举证的:证明兼职情形影响工作,或者证明提出过要求改正,拒不改正。
3、对策研讨:
1.合理运用之情权,在招聘流程增加相关信息披露的义务,例如在应聘登记表中增加信息内容:是否从事兼职、是否有病史等等;
2.处理违纪员工的前提:依据充分,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如果没有做到以上三个原则,单位很容易陷入被动;
3.注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的运用
4.必须通知工会
(二)解除无过错员工
1、解除条件:劳动能力欠缺/工作能力不足/情势变更/出现法定裁员情形
2、解除形式: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三)裁员新规定
1、裁员规模要求: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
2、法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二、合同终止之新变化
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后果
违法终止的理解:
①、符合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情形,单位作合同期满不签订合同;
②、劳动合同期满,出现6种不能终止条件,单位终止了合同。
后果:
1.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单位必须恢复履行;
2.劳动者要求不继续履行的,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2倍
对策研讨:
协商了解,优先考虑;
单方决定,慎之又慎。
终止后双方责任:
劳动者责任:办理工作交接;
单位责任:支付终止补偿金、办理退工。
对策研讨:重新设计续签劳动合同的流程,增加对续签的员工提前发出续签通知的流程;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情况:
三、补偿金标准的变化
根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如下:
解除劳动关系
普通工资(低于三倍市平均工资)
高薪(高于三倍市平均工资)
合法解除
1个月本人平均工资×工龄
3倍市平均工资×工龄;且最多支付12个月
违法解除
合法情形正常经济补偿金的2倍
合法情形正常经济补偿金的2倍
逾期支付
额外支付赔偿金的50%~100%
额外支付赔偿金的50%~100%
建议:解除劳动关系最好以“协商解除、员工自动离职解除”为好。
四、劳务派遣的新变化
1、对劳务派遣公司的制约:略;
2、用工单位的义务:
①执行国家标准,提供劳动保护;
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③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
④对在刚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需的培训;
3、对策研讨:
a、查看派遣单位的资质;
b、查看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合同等;
c、对劳务派遣作目的重新评估。
过渡期企业应该做好哪些准备?
1、理清目前的劳动关系;
2、规章的重建;
3、招聘录用的制度和流程的更新;
4、绩效评估的修订完善,薪酬管理注重同工同酬;
5、修订劳动合同版本;
6、留任制度的改进,和谐劳动关系;
7、用工方式的重新选择和运用;
8、招退工流程的规范和调整。
最重要的工作:跟踪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
通过一学期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xx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这反映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化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劳动合同文本就是抄法条,缺乏实质要件,不能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了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
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实质性内容,相当部分劳动合同并没有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作用,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条款,让劳动合同有名更有实,这就是新一代的《劳动合同法》。
这个法规出台后,给了劳动者极大的保障,更好的调节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让劳动者能更好地为为老板服务,企业服务,为国家服务。
新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旧法的变化及应对
目录
劳动合同订立与事实劳动关系的新变化――――――2
试用期的变化―――――――――――――――――3
无固定期合同的变化――――――――――――――4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变化―――――――――――――5
工资报酬工资支付的变化――――――――――――6
违约金规定的变化―――――――――――――――6
竞业限制的新变化―――――――――――――――7
职工解除合同的从宽规定――――――――――――7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新变化―――――――――――8
合同终止之新变化―――――――――――――――9
补偿金标准的变化―――――――――――――――9
劳务派遣的新变化―――――――――――――――10
过渡期企业应该做好哪些准备――――――――――10
2 劳动合同订立与事实劳动关系的新变化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订立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订立期限要求:用工之前;
或用工之日,即劳动关系确立之日;
或最长不超过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
3 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
想试用后再签;
认为临时工、短工不需要签订;
工作疏忽,漏签;
员工故意不签。
4 事实劳动关系的后果
事实劳动关系持续时间
劳动者待遇
一个月内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有集体合同的按集体合同执行;无集合合同的,同工同酬;
一年内无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报酬,即n×2
一年以上无合同劳动者
视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且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报酬,即n×2
5 答疑:
疑问一:员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做好证明,证明员工不愿意签,例如发通知×年×月×日前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6 对策研讨
7 规范录用流程:用工前先签劳动合同;
8 劳动合同中运动“顺延”的条款;
9 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台帐,统一所有员工签约期限,例如每月的1日;
10 出现事实劳动关系及时补签合同;
11 合同到期及时终止或者续签;
12 禁止不签劳动合同的员工上班;时刻注意合同快到期的员工的病事假;
13 区分工作交接手续与退工手续;
14 过渡期及时清理现有劳动关系。
15 试用期的变化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1 试用期期限的限制
合同年限: 3个月―――――1年―――――――3年以上―――――――
试用期 1个月 2个月 6个月
2 试用期次数的限制: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 试用期工资的限制:不得低于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约定工资的80%
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0 试用期合同解除的限制:必须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11 违反的后果:(即多约定使试用期)
①约定无效;②责令改正;③赔偿:劳动者月工资×已经履行的试用期
12 对策研讨:
1 注重招聘录用的风险控制、细化;(即明确录用条件、细化岗位说明书)
2 灵活运用不同3 的用工形式;
4 以规章制度的形式规定本单位劳动合同5 的试用期
三、无固定期合同的变化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通过一学期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虽然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不是很深,但是知道他和重要,或多或少有了一定的认识。以下是我对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心得和体会。
我们都知道,劳动者工作地点存在安全隐患,超时工作甚至长期的加班加点,没有社会保险以及缺乏职业危害防护等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不尽完善,加上劳动监察和执法不到位,这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很难得到彻底纠正。而通过在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对比加以约定,可以“防患于未然”。实现从源头上维护。
XX年一月一日颁布了新一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合同法,确实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条文。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用人单位有义务主动与劳动者订立出面合同”、“在劳动合同中必须写明‘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政府机关人员不作为给劳动者造成危害应担责赔偿”这几条,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然而,这样一个能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只有相当少的人认为它确实可以起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效果。甚至我在学习的过程中也怀疑过它的真实性。
其实,人们对法律的怀疑和不信任,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很多法律条文,在实际生活中犹如白纸一张。《劳动法》颁布已经十多年了,但《劳动法》中很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文,并没有真正落实,因为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博弈中,往往会引起此起彼落的矛盾,者就不能不让劳动者担心,执法者会不会因为“引资”而屈从于资本的威力,从而放弃甚至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在《劳动法》的执法中,几乎成为常态,否则,怎么会有血汗工厂长期存在?《劳动法》和执法部门已经沦为权贵手中玩弄劳动者的工具。
在大力推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人们对法律的怀疑,是即是对政府依法治国的能力的怀疑,是对政府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能力的怀疑,更是对一个国家的性质和强弱的怀疑。
“签不签劳动合同没有太大区别”、“签了劳动和同也没啥用”……说起劳动合同,经常可以听到类似这样的“评价”。
“这反映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化问题。”有关专家指出,目前大量的劳动合同文本就是抄法条,缺乏实质要件,不能发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作用。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了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
由于流于形式存在缺陷,特别是缺乏实质性内容,相当部分劳动合同并没有让劳动者切实感受到作用,这反过来又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增加规定了劳动合同实质要件的条款,让劳动合同有名更有实,这就是新一代的《劳动合同法》。
这个法规出台后,给了劳动者极大的保障,更好的调节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让劳动者能更好地为为老板服务,企业服务,为国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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