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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学习心得体会5篇

发布时间:2023-01-01 热度:5

【导语】森林学习心得体会怎么写好?本为精选了5篇优秀的森林学习心得体会范文,都是标准的书写参考模板。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森林学习心得体会,仅供参考,希望您能喜欢。

森林学习心得体会

【第1篇】学习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心得感悟

我不喜欢火,我也说不上为什么,可能是看多了电视上的森林火灾吧。

火是可怕的,只要一点燃草木,就会随意四处漫延。开始是火星,烧开后,就串成火苗,直至熊熊大火。所到之处,树木、村庄、房屋都被烧个精光,即使火扑灭了,但原来绿色的海洋,却已化成灰烬!

所以,森林火灾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它会给森林带来毁灭性的后果。它不只是烧毁成片的森林,伤害林内的动物,而且还降低森林的更新能力,引起土壤的贫瘠和破坏森林涵养水源的作用,甚而导致生态环境失去平衡。因此,我们要慎重用火,避免森林发生火灾。

大自然是和谐的,只要处处小心,它就都能给我们带来益处。春天,我们向往百花争艳;夏天,我们向往绿树成荫;秋天,我们向往瓜果飘香;冬天,我们向往千山一绿。绿色是我们最向往的。

让我们一起挽起手来,为森林防火工作添砖加瓦,一起保护好森林吧!

学习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心得感悟

【第2篇】学习森林法的心得体会

《森林法》是林业事业发展保护建设的根本大法,更是森林保护管理和建设的坚强后盾和法宝。

1森林法的概念和加强森林管理的法制建设的意义

1.1所谓森林法,就是国家规定森林资源的所有权、支配权,经营管理办法和奖惩措施的一种专门法律。森林法的调整对象是林业关系,即在林业生产建设领域内,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在对森林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森林的管理和保护、森林的营造和采伐等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对这种关系的法律规定和调整便是森林法。换句话说,森林法是调整人们在培育、保护、利用、开发森林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2森林是我国的重要资源,能够提供木材和各种农副产品,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能够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保障农业、牧业的发展;能够防治空气污染,保持和美化环境,增进人们的身心健康。

因此,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的林业是国家富强、民族繁荣、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

2《森林法》的主要内容

《森林法》是我国林业的基本法,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2.1关于发展林业的任务、方针政策和管理体制的规定。《森林法》规定,发展林业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改善生态环境,适应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森林法》规定了“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

2.2关于森林资源及其所有权、使用权的规定

明确和核定林权,保护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保护森林,发展林业的基础,也是加强森林法制管理的前提。为了解决好森林、林木、林地的归属,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推动国家、集体和个人都来兴办林业,《森林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森林和林木的所有权有三种,即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

2.3关于森林的经营管理和保护的规定

《森林法》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的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2.3.1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营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占用、征用林地面积2千亩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2.3.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合专职或兼职护林员。护林员可以由县级或者乡(镇)级人民政府委任。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被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2.3.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包括在规定的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2.3.4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包括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制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2.3.5《森林法》严格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进入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的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

2.3.6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和珍贵植物动物资源进行保护。《森林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保护管理。对自然保护区内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

2.4关于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的规定

在对新造林和采伐的关系上,长期以来轻视造林,重视采伐,甚至过量采伐、乱砍滥伐,结果采伐迹地得不到更新,林木越来越少。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森林法》明确规定了采育结合,实行限额采伐和鼓励造林育林的原则。

2.4.1对于植树造林,规定了以下几项重要制度,措施和原则;

2.4.1.1《森林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2.4.1.2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所有权、使用权、承包权既有联系又分离的原则,实行谁营造的林木谁管理、谁受益的制度,对于新造幼林地和其他必须封山育林的地方,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封山育林。

2.4.1.3《森林法》及其《条例》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植树节的决定》(1981年),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的规定,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每年的3月12日为全民植树节。

2.4.1.4对植树造林实行经济扶持。国家通过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征收育林费,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和低息长期贷款,以及从某些产品的产量中提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等办法,扶持造林育林事业的发展。

2.4.2森林采伐是直接关系到合理利用资源和森林的再生产的大问题,《森林法》对此规定了几项重要的原则和制度。

2.4.2.1《森林法》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制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

2.4.2.2对从林区采伐运出木材除国家统一调拔的木材外,必须有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运输证件。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放的调拔通知书而运输木材的有权制止。

2.4.2.3《森林法》按照森林和林木的不同属性(自然属性)和用途,规定了不同的采伐要求,一是成片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二是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三是特种用途林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2.4.2.4对森林的采伐实行的法定审批程序和有采伐许可证制度。《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2.4.2.5《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2.5关于森林管理奖惩制度的规定

对于违反《森林法》的惩罚制度,也就是说法律责任问题,规定了行政与刑事两类处罚,《森林法实施条例》对行政处罚又作了具体规定。

2.5.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政处罚规定

2.5.1.1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的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5.1.2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的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2.5.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政处罚规定

2.5.2.1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的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2.5.2.2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

滥伐的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2.5.3违法运输木材行政处罚规定

2.5.3.1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2.5.3.2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2.5.3.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2.5.3.4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因此说学习领会《森林法》及《条例》精神,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打击违法活动,或者说学习宣传贯彻好《森林法》及《条例》是保护广大林农的根本利益,从而为林业增效、林农增收服务。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分子,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林农的根本利益。

学习森林法的心得体会

【第3篇】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学习心得感悟

每年清明前后,总能在电视报纸甚至村里看到许多扫墓防火标语。但是很少有人真正明白它的重要性。

扫墓森林放火很重要。首先,我提倡文明扫墓,不要再燃烧香纸和鞭炮。在农村,扫墓烧纸钱的情况还很多。那么,在燃烧纸钱的时候,一定要等它烧尽了才能离开。进了林区就不要吸烟,有时候随手扔掉的一个小烟头,正是火灾的导火线。看到有没有燃尽的鞭炮或火星,一定要及时灭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有时候就是一点火星,就能酿造无法计算的损失。就在今年清明节,我有了深刻的体会。

那是一个风和日丽的清明节,有一对夫妇上山去扫墓。夫妻俩在祭拜过后就离开了,留下了一堆还没有烧完的香纸。火星在风的怂恿下,把旁边的荒草烧着了,接着,又点燃了附近干枯的树枝,最后整片山都燃烧了起来。这对夫妻惊呆了,马上想到了119——火警电话。经过15个小时的奋战,终于把火扑灭了,但依旧是浓烟滚滚。黑色的烟弥漫在整座山里,过了好长时间才散去。

第二天的景色非常吓人,因为到处都是黑色的,人们还发现了一只被烤熟了的松鼠。看到这样的场景,我不禁想起在书上看到的一句话:一棵大树可以做几亿根火柴,但是一根火柴便可毁灭整个森林。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这不是嘴上说说就行的。这一次,就是因为一点火星引起了火灾,给人民、给动物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所以,扫墓防火很重要。

半年过去了,那座被火烧过的山依然是黑色的,希望来年春天,会长出绿色的小草,村民栽上小树苗,希望松鼠一家重新回到这儿来生活!

森林防火安全知识学习心得感悟

【第4篇】学习森林法心得体会

新森林法明确规定,根据国家林业局的一次性授权,森林公安机关行使新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查处盗伐、滥伐、买卖有关林业证件、非法收购、毁林等林业行政案件。同时,森林公安机关按照新刑法、新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仍将负责管辖森林刑事案件、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和各类林业治安案件。这些充分说明了作为保护森林资源执法体系中主要力量的森林公安机关的地位和作用。特别是赋予森林公安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为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在保护森林、发展林业中的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各级森林公安机关的任务更重了,责任更大了。

当前,我国的林业发展总的形势是好的,但由于历史、社会、经济等诸多因素,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大量存在,盗伐滥伐林木,毁林开荒开采,非法收购木材,非法猎杀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走私、非法加工珍贵稀有的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仍未得到根本制止,而且诱发违法犯罪活动的隐患仍未彻底消除。因此,在今后一个时期内,保护森林资源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个别地方以牺牲环境资源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繁荣,政府和单位行为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程度趋于严重,保卫森林资源的任务将是长期的、艰巨的、繁重的。同时,森林公安机关自身建设还存在着不适应形势、任务需要的诸多问题,也制约着森林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必须按照_提出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精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不辱法律和历史赋予森林公安机关的光荣使命。

一、认真学习宣传新森林法,为实施工作打基础。一是各级森林公安机关要采取举办培训班和自学相结合等方法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新森林法和相关规定,为执法工作奠定基础。二是要组织广大民警深入山区林区,大张旗鼓地广泛宣传新森林法。通过组织开展宣传周或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标语、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山区林区群众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三是在7月1日后,要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打击斗争和专项治理活动,形成“严打”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二、加强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一是在国家林业局一次性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后,必须制定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执行行政处罚权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森林公安机关执法程序、诉讼程序、赔偿制度以及林业行政处罚的管理等有关问题,使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在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的工作中有章可循,按章办事。二是要依照新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理顺森林公安的机构体制和机构名称,便于各级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三是要研究制定相关的规定,重新制定森林公安机关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立案标准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便于森林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工作的衔接。

三、提高队伍素质,保证正确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一是要加强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森林公安民警的政法、业务、文化素质和执法水平。要严格执行“执法证”制度,对于不能独立执法的民警,必须经培训达到执法水平要求后,发给“执法证”。二是对队伍进行治理整顿,严格警籍管理制度,严把进人关,进一步完善民警的招收、考核、任用、授衔、奖惩、辞退制度,以保证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要坚持“从严治警,依法治警”的方针,实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要坚决纠正“以罚代刑”现象,防止乱罚款问题的发生,增强民警拒腐防变的能力。要加大民警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绝不允许随着职权的增加违纪上升的问题出现。

四、进一步强化各项业务建设,努力建立以森林公安为主体的森林资源保护执法体系。一是要继续加强以“三情调查、四网建设、二个管理”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基础建设,以完善具有森林公安特色的业务工作内容。抓好山情、林情、社情调查,全面熟悉、掌握辖区的基本情况,做到“保有重点、防有目标、打有对象”。搞好“群防群治网、边界联防网、案件协查网、情报信息网”建设,以及时掌握林区治安动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控制林区治安形势。强化“林区治安管理和内务管理”,以改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加强监督控制,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森林公安机关的工作成效。二是要加强对护林队伍、基层林业工作站、基层木材检查站等的指导和协调配合,逐步建立起以森林公安为主体的森林资源保护执法体系。

为了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保护森林资源的特殊作用,我们真诚地希望各级党政机关和林业、公安部门继续加强领导,支持森林公安工作,切实解决严重影响森林公安机关作用发挥的编制、经费、装备设施、民警待遇等问题,为森林公安队伍搞好执法工作创造必备的条件。广大森林公安民警,要振奋精神,开拓进取,努力拼搏,不怕牺牲,担负起法律和历史赋予的责任,为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作出新的贡献。

学习森林法心得体会

【第5篇】学习森林防火个人心得体会范文

为认真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的限度的减少森林火灾损失,有效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乡领导高度重视,举办森林防火探讨会,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成立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切实把森林防火各项工作规划好、部署好、落实好,杜绝各种森林火灾隐患,做到'宁可千日无火,不可一日不防'.我曾经在防震减灾局实习过,对于做好防灾减灾工作有一些经验。要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要做到以下几点:

宣传为先,加强思想认识。每年各地发生森林火灾给人民群众造成的损失不可计数,而大多数火灾是由于人们对森林火灾的思想认识不够,存在麻痹、侥幸心理,随意烧荒、炼山、祭祖、鸣放鞭炮,成为森林火灾的重要隐患。为扎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加强人民群众的思想认识。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防火氛围。充分利用森林防火宣传周、森林防火宣传月等重要活动,在各村、学习、医院等人口密集的地方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营造防火氛围;开设防火辅导课程,经常召开防火探讨会,交流意见,强化防火思想;利用好网络媒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在电视定期播放森林防火宣传片,提高防火意识。

加强督查,落实防火措施。要把森林防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研究解决各种突出问题,及时掌握各村、各小组森林防火职责的落实情况,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督促、有落实。加强救援队伍力量,保障工作条件,切实保证森林防火基层管理责任得到全面落实;建立完善森林火灾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各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各村要加强对各分管区域的巡查、监管力度,切实做到有火报火,无火报平安。

完善机制,提高救援能力。森林火灾具有潜在性和突发性,防不胜防,这就要求我们在火灾突然降临时,备有完善的应急机制。首先,健全完善各项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进一步增强森林火灾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切实提高救援能力;其次,建立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森林火灾相关的培训,完善救援扑火装备,落实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应急救灾的各项工作能在第一时间启动并得到落实。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宜未雨而绸缪,毋临渴而掘井,我们应时刻保持警惕之心,防患于未然,让家园青山永绿。

学习森林防火个人心得体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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