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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饮服务心理学理解的心得体会
如何让客人满意?是一个值得我们餐饮人思索的问题,客人满意了才会再来,企业才会有效益,才能继续往前走。简单点说就是客人需要什么,我们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最大化地去满足客人。在谈到这问题的时候,我们先去了解一下,餐饮业的起源、发展,及客人的需要。了解一下目前紧迫的行业状况。
我们的祖先历经茹毛饮血的时代。直至发现了火,便有了熟食,到了夏商周时期,在王朝的国家机构中就有了负责管理厨房的“疱正”,就是现在所说的厨师长,饮食如同中国几千年悠久的历史文化,人类文明的发展在近两百年来是最为突出的,餐饮-这个第三产业,在以国家繁荣昌盛的大好背景之下,也得以迅猛发展,如今各种食肆遍布街头巷尾,中西餐厅玲珑满目。
早在80年代初,受“割资本主义尾巴”的影响,饭店少,人们刚从60年代的大饥荒中“解放”出来,因为客人没有那么多的选择空间,即店方生产什么,客人就吃什么,客人呈被动一面。在电影《端盘子的姑娘》中足以反映出来,那时的餐饮经营局面,用现代营销学的术语来说是“以产定销”
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经济的发展,加上餐饮业的门槛比较低,大量投资者前扑后涌进入餐饮业,餐饮业市场的竞争骤然激烈,街上餐饮店的招牌换个没完,有人站起来了,也有人倒下去,不时传来,哪里又有新店开张了。这个时期客人的选择余地就大了,餐饮的经营方式也就由“以产定销”转变为“以销定产”即店方要去洞察、了解目标客户需要什么样的环境、食物、服务,店方就提供什么,去迎合客从的需要。现代资讯发达,没有哪家店会抱着两个招牌菜当作“尚方宝剑”的,今天你出一个新菜,明天我带人去试一下,后天我也就可以做一个跟你差不多的菜式出来了。那么综合地提高服务人员素质,出品质量,用餐环境,企业信誉是立足于“枪林弹雨”般激烈竞争中的必然趋势了。
这样在有限的客源里,就行成了“僧多粥少”的局面,客人是否满意,决定着客人下次是否会重复光临,直接影响到店方的效益,美国的心理学家马斯洛先生曾说过:“人的一切活动源泉来自需要”那么客人究竟需要什么?怎样才能让客人满意呢?
品尝风味的需要:现在不少的餐饮店里设有卡拉ok也有舞蹈表演等,但这些永远只是辅助设施,最主要客人是以吃的名义而来的,常规来说我们和朋友一起去吃饭,也会说到今天去哪里吃,吃湘菜还是吃粤菜,在吃的过程中也一定会谈到,菜式的口味问题等,为什么我们各中餐门店除保持传统招牌菜外其它菜式风味都不拘一格,我想是有一定道理的。
营养的需要:正常的营养摄入可维持正常的身体机能,躯干组织的生长,才有充沛的精力来完成一天的工作,在欧洲发达国家,按照人口比例来计,平均4人就有一个营养保健师。在中国平均200人才有 个,这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人们对健康的认识程度与生活水平的差异,目前在上海的高档食肆已有营养配餐师的出现,人们随着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也越发地关注身体的健康,这是将来这个行业的发展必然趋势,按照中医理论,药补不如食补,比如说现在的安利营养品那都是从食物中提取出来的,如果饮食得当,一定是可以吃出健康的。
受欢迎的需要:宾至如归这个词被广泛运用于酒店、餐饮服务业的宣传中,即是客人您到我这里来了,就是到您自己家里了,怎样营造家的温暖家的温馨,想必是我们餐饮人,应该思索的。保安泊车、迎宾领位、服务员引座都是值得注意的,如果你去别人家里做客,你一定需要主人家的灿烂的笑脸和热情的态度。
安全的需要:食客与店方的对簿公堂已是屡见不鲜了,如果说你要是因为店方的直升电梯故障而困在其中,或是因为店方座椅不牢固而导致你摔伤,或是因为餐厅或鱼池地面有水渍而滑倒,或是服务员不小心汤汁烫伤你;或是你在用餐期间财物被盗,想必你在和家人朋友或是商务宴请中的欢乐场面也会让你黯然失色,让你神伤。保护自己的身体和财物是人的本能。
卫生的需要:“病从口入”当然这也不是完全性的,我自己有一个习惯,去外面吃饭一定会第一时间叫上一杯滚烫的白开水先烫一下餐具,会拿起酒杯对着杯光照一下,检验一下是否干净,如果你去饭店吃饭,服务员工作服皱皱巴巴污迹斑斑,伸出一只黑乎乎的手给你换骨碟;环境卫生又很差,待会上来一个菜里面又有异物;你也许很难有勇气再吃完“下半场”。这样的经历对你而言一定是一场噩梦。
受尊重的需要:“顾客至上”一词体现的是,客人在店家心目中,至高无上的地位,外国人说的“顾客是上帝”。记得刚做营业代表时期曾接待一位穿着方口土布鞋的、服饰极为朴素的`客人,这种客人根平常那些衣着考究的客人相比真是不屑一顾,他点了干鲍、燕窝,让我为之一怔,后来又看到了他放在餐桌上的宝马车钥匙,也就不感到奇怪了,不以客人的穿着给客人下定义,不以貌取人,不以某些客人的身体缺陷而岐视客人,不以客人消费多少待客,按照企业“以客为尊”的宗旨一视同仁、真诚地对待每一位客人,切不可出言不逊而伤害到客人。 物有所值的需要:就说日常生活中,鞋子有几十元乃至上几千元的,当然价格的差异,品质或品牌也是不一样的,每个人依据自己的喜好和可支付能力,量力而“购”,如果你花上千元购回了一双实际品质价格只值几十元的鞋子,你的第一反映肯定是受骗了,你会很气愤,你会考虑维权。花钱不是问题,花大价钱是对高品质的需求,前些年一些“急性子”商人用纸皮做皮鞋,而一度导致此行业停滞不前及诸多不好影响的教训是深刻的切肤之痛。
显示派头、要面子的需要:“民以食为天”酒桌也是中国的一种文化,吃喝玩乐,吃是排在首位的,很多事情的达成也离不开这一环节,举办方安排的接待是否成功,也将直接影响到,受邀请人和邀请人的情绪,直至影响到双方洽谈事件的进展是否顺利。为了表示诚意举办方,为提高宴请的高要求,需要高档次高品质的食品酒水,来显示排场。那么我们请厨师长做一个现场烹饪的菜式,送上一道点心,经客人的同意敬一下酒,最后负责跟单的管理层亲自在客人面前做好堂做水果。在一系列的过程中,让客人体会到我们的重视。如果是你,你不会不满意吧!。
认识新事物的需要:视觉审美彼劳,应该是对每件事物都是一样的,因为人不光对旧的事物是有情结的,对新的事物更为有好奇心,因而产生了新人、新产品、新事物,就从大多数人都喜欢穿新衣服这一点来说吧,每家店也是这样,时常受着客人这样的考验。如果一家餐饮店几年下来,什么都没有一点改变,一定会让人有些没有新鲜感。如果适当地改变一下布局、摆设、菜品不断推陈出新、让与客人亲密接触的菜谱经常换换“脸面”也好,服务人员换换工作服也好等等,健康美味,也是源自“新鲜”嘛。
能与各位交流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心得,我感到很荣幸。我今天的发言分两个部分:一是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二是有关物权法的体系。②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XX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______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______民法(草案)》(审议稿),于XX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XX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XX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下面谈4个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不可以。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不可以。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有总则,有分则。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共有人无权处分动产且已交付,而受让人善意及支付合理的价款,依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其他共有人只能请求该共有人赔偿损失。那无权处分的是不动产呢?如该无权处分行为满足了物权法第106条的构成要件,不存在被追回的风险,因为根据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应否支持应以物权法第106条为判断标准,即物权法第19条受第106条约束;反之,则存在被追回的风险。这样的制度安排,在追求交易安全和保护交易稳定的范围内比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和善意取得制度窄了一点。因为善意取得制度解决的是行为人无权处分时第三人保护问题,而物权行为无因性制度解决的是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相对人及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故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不包括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这样安排,与我国不采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有关。
这样分析后,各位是否产生一个疑问,立法机关可否把上述的由法律规范的生活事实用一个法条来概括、规定,当然不行。如果这样概括、规定,该法规范就不是法条了。为什么呢?就是因为受前面所说的编纂体系的限制。因此,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的具体制度时,应将相关的法条串联起来进行理解。顺便说一下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的问题,这对于我们理解物权法是有帮助的。民法兼有行为规则和裁判规则双重属性。行为规则,指行为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7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裁判规则,指法院裁判案件时所遵循的规则,如物权法第33条至第38条。这主要涉及到行为规则不能单独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
4、物权保护与侵权责任问题。按照我国的民事立法规划,2022年左右各单行民事法律将全部颁布,但面临着自身条文重复、适用困难的尴尬。举例来说,物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是无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的,只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无权占有就可以了,物权法第34条有明文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因属一般侵权,适用过错原则,物权人须证明返还义务人有过错。如果返还义务人不是基于侵权行为,而是基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无权占有物权人的不动产或动产,适用法律就困难了。物权人请求排除妨碍也同样遇着这样尴尬的情形。如果其以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基础,依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也好,“四要件”也罢,均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但排除妨碍请求权的行使,只有在损害事实存在的情形才能适用?当然不是。物权法第35条有明文规定,即“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这两种请求权的目的都是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故被称之为物权请求权。因此,返还财产和排除妨碍这两种权利没有安排在债权法,而是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安排在物权法。
归纳一下,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除了要清楚物权类型的体系以便于找“法”外,对具体制度的研判,还需要采用体系化解说的方法。这就是我给各位的提示,当然并不是说我完全掌握了这套方法。我今天的发言到此为止,谢谢
诗人泰戈尔说:“爱是理解的别名”。理解有多深,爱就有多深。只有了解学生,理解学生,才能有师生情谊,有了感情,才能沟通,才能解决问题,才能尽到教书育人的责任。要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就必须做好差生的转化工作。其实成绩差,又经常犯错误的学生更需要教师的疼爱和呵护。真正的爱学生,就要经常深入学生之中,和他们交流,和他们一起思考,一起游戏,真正做学生的朋友。
偶然从一本杂志上看到了这个故事,让我思考良多:
有个小女孩一心贪玩,居然把他的小狗“贝贝”带进了一家严禁携带小狗入内的商场。小女孩只顾与她的“贝贝”说着悄悄话,一点也不知道这条规矩。当他上了二楼突然看见楼上“严禁携带小狗入内”的警示牌,才发现小狗已没地方藏。她挺着急,便赶紧乖乖的站好。一边搂着“贝贝”,一边看着迎面走来的保安,等待着想象中的“狂风骤雨”。不料,保安不仅没有生气,还笑咪咪的看了看她。问:“啊!多么可爱的小狗,它叫什么名字?”小女孩轻轻回答:“它叫贝贝。”而那位保安叔叔也再次笑笑,摸摸小狗的头说:“亲爱的贝贝,你怎么糊涂了?我们这儿不准小狗带小女孩进来的。但既然来了,也就不难为你了。请离开时记住,千万别忘了带走你身边的这位小姑娘!”
想想如果保安对小女孩说:“为什么带狗进来,出去。”小女孩可能连楼门都会找不到的。
是呀!我们不能不允许孩子犯错误,关键是我们怎样来正视孩子所犯的错误!
在我们的教学中,总有些不是让我们头痛的学生:他们或调皮、或学习差、或不认真、或克制不住自己的行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教师的处理方式——批评、严厉的`批评,一种“恨铁不成钢”,感觉中怎么说也不够劲的语气。结果收效甚微,把你看做是他的统治者。
故事中的保安叔叔采用了另一种截然不同的做法。即让小女孩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又让他很欣然、很自然的改掉了错误。这种做法,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很值得我们做教师得学习、采纳。
“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善意的批评往往会收到比狂风暴雨般的效果更佳。只要你的出发点是正确的,是真心为孩子的成长发展着想。相信,孩子一定会接受你爱的传达!
教育的全过程用一个字眼来诠释,那就是爱!用两个字眼来诠释,那就是人性。素质教育就是爱的教育、爱的互动,就是人性化的教育。
面对学生经受的挫折,让我们用真心去关注他,用诚心去呵护他,用爱心去感化他。相信学生一定会接受我们与他爱的对流,一定会成为一个合格的、能适应社会、接受社会、创造社会的有用的新型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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